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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与杨建红、王武成、严同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杨建红,王武成,严同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吴家井乡七星村。负责人:叶文元,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红。被执行人:王武成。被执行人:严同儒。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建红、王武成、严同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凉执字第830号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就(2014)凉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又以(2016)甘0602执2437号立案,系重复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0602执2437号执行案件,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