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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长领与谢建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领,谢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郭长领。被执行人谢建洪。申请执行人郭长领与被执行人谢建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0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50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7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