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终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汉阴县双河口人民政府有工程余款未结算,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汉阴县双河口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依法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