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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600号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65042-1)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29栋。法定代理人:刘有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诤,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