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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市富山煤炭市场有限公司与王雪萍郭斌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富山煤炭市场有限公司,王雪萍,郭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富山煤炭市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雪萍。被执行人:郭斌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责令被执行人王雪萍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至2014年度剩余摊位租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029.6元。根据(2015)凉民初字第53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责令被执行人郭斌文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度的摊位租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15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8元、执行费908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雪萍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29元,并用其所有的电筛子一台抵顶案款11000元,承担迟延履行金55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108元,王雪萍已履行完判决确定义务。被执行人郭斌文下落不明,经过查询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武威市富山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对郭斌文判决确定义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执行程序。二、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35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