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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志强与被告王立峰、郑兰侠、王素丽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强,王某峰,郑某侠,王某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137号原告:龚某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某峰,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郑某侠,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丽,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龚某强与被告王某峰、郑某侠、王某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某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某强负担(原预缴诉讼费2125��,退换2100元)。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慕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