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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孟现霞与燕龙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现霞,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187号申请人:孟现霞,女,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平邑县仲村镇牛家庄村。被申请人:燕龙,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平邑县公园路**号。申请人孟现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燕龙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燕龙XXXX。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