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丁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国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树国,男,1955年6月20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民警,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树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孙晓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任玉涛、王某1的代理人李长荣、姚楼村存款户代表丁某3等到庭,被告人丁树国及其辩护人孙玉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丁树国在临西县城开办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驻临西办事处,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帮助王自坤(另案处理)的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存款。至2014年9月份,转存按一笔计算,共吸收资金985万元,除前期按期还本付息外,尚有43户的691.73万元本金未能返还。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丁树国帮助他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树国对起诉书指控的帮助王自坤吸收存款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提出其在临西开设办事处,向邢台分公司负责并汇报工作,宣传总公司融投资方向,告知融资汇款的方式和收到回款的流程。存款直接汇到董事长账户,回款的本金和利息也由北京公司直接打给投资人,其在中间不收钱。储户每存1万元,在一个封闭期内,邢台分公司给其提1千元。得到的现金给了到期的存款户,转成其本人的投资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融资数额过高,其和周某1之间有其他借款往来。对姚楼村民的存款数额没有异议。患有多种疾病,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丁树国受隆泰投资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到临西从事投资的相关行为,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并非组织者。存款人直接将款项汇入隆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坤账户,丁树国并不接触任何资金。可以参照从犯进行处罚。被告人丁树国和周某1之间有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周某1陈述向北京的王自坤汇款190万元,即便加上向丁树国转的110万元,才300万元。而公安机关统计周某1存款数额为520万元明显错误。应以其自身陈述和隆泰公司收据为准。被告人丁树国自2014年9月1日以后不再负责临西的业务,其后的存款数额不应再计入他的犯罪数额。被告人丁树国是隆泰公司的雇员,所从事的犯罪活动只是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隆泰公司是否非法融资,其并不知情。除将自己的全部积蓄存入隆泰公司外,还将得到的利息和收入均又重新投进隆泰公司,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小。系初犯、偶犯。建议对丁树国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丁树国开办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驻临西办事处,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帮助王自坤(另案处理)的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存款。至2014年9月,共吸收资金826万元,除前期按期还本付息和支付其他费用外,尚有45人的存款657.49万元未能返还。具体为:1、周某1共存款300万元,得息63.9万元,损失236.1万元;2、任玉涛共存款61万元,返还本金10万元,得息7.9万元,损失43.1万元;3、王某1共存款30万元,得息2.8万元,损失27.2万元;4、张某1共存款30万元,得息1.7万元,损失28.3万元;5、王某3共存款47万元,返还本金1万元,得息4.31万元,损失41.69万元;6、王某2共存款12万元,返还本金1万元,得息1.11万元,损失9.89万元;7、马庆梅共存款10万元,得息0.39万元,损失9.61万元;8、高某共存款30万元,返还本金2万元,得息3.86万元,提成现金3万元,损失21.14万元;9、高秋菊存款2万元,得息0.48万元,损失1.52万元;10、刘某1共存款20万元,返还本金5万元,得息9.9万元,损失5.1万元;11、郭某1共存款10万元,得息2万元,损失8万元;12、刘新革存款20万元,得息0.4万元,损失19.6万元;13、刘维明共存款20万元,得息5.7万元,损失14.3万元;14、路某共存款7万元,返还本金2万元,得息1.45万元,损失3.55万元;15、倪某共存款17万元,得息3.9万元,损失13.1万元;16、江炜(陈某)存款10万元,得息2万元,损失8万元;17、周某2存款3万元,得息0.18万元,损失2.82万元;18、刘某2存款6万元,得息1.8万元,损失4.2万元;19、韩登喜存款15万元,得息4.5万元。损失10.5万元;20、邢某存款2万元,得息0.4万元,损失1.6万元;21、王某5共存款16万元,返还本金3万元,得息3.4万元,损失9.6万元;22、王某6共存款63万元,得息5.04万元,损失57.96万元;23、孙某存款2万元,得息0.4万元,损失1.6万元;24、吕寨乡姚楼村村民22人:黄福山(郭某2)存款1万元,得息0.2万元,损失0.8万元;丁某1存款3万元,得息0.6万元,损失2.4万元;丁某2存款3万元,得息0.6万元,损失2.4万元;丁长全存款3万元,得息0.6万元,损失2.4万元;李朝辉(徐某1)存款1万元,得息0.2万元,损失0.8万元;王某4存款2.5万元,得息0.4万元,损失2.1万元;丁某3存款7万元,得息0.66万元,损失6.34万元;郝某存款1万元,得息0.2万元,损失0.8万元;李某1存款5万元,得息1万元,损失4万元;丁某4存款4万元,得息0.8万元,损失3.2万元;王风祥(黄某)存款1万元,得息0.2万元,损失0.8万元;丁皇海(徐某2)存款2万元,得息0.4万元,损失1.6万元;丁树青(李某2)存款4.5万元,得息0.9万元,损失3.6万元;丁某5共存款6万元(包括丁风军2万元),得息1.04万元,提成0.13万元,损失4.83万元;张某2(郑士江)共存款7万元,得息0.31万元,损失6.69万元;杨某存款6万元,得息0.72万元,损失5.28万元;丁某6存款12万元,返还本金1万元,得息1.74万元,损失9.26万元;丁某7存款6万元,得息0.36万元,损失5.64万元;丁丽丽存款5万元,得息0.3万元,损失4.7万元;丁某8存款5万元,得息1.15万元,损失3.85万元;丁风明存款5万元,得息0.3万元,损失4.7万元;丁某9存款3万元,得息0.18万元,损失2.82万元。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1、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授权丁树国为邢台分公司合法代理人,以该公司名义处理临西地区客户的投融资咨询等与之有关的业务的授权书、2014年8月25日委托刘某1在临西代为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委托书以及临西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对该机构办公地点的市场巡查单;2、临西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书证:周某1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6份、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0张,计300万元;张某1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及汇款凭证,计30万元;任玉涛、王某1与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8份、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8份(计81万元),银行转款凭证2张;王某3的银行转款凭证4张(计46万元)、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3份;王某2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1份、银行转款凭证1份,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2张(计8万元),工商银行灵通卡复印件1张;薛某提交的马庆梅银行转款凭证1张、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2张(计10万元);╭高某提供的本人工商银行存折收支记录复印件、银行转款凭证7张(计28万元)、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4张。高桂菊银行转款凭证1张、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张(2万元);刘某1、郭某1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3份、银行转款凭证1张、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3张(计25万元);刘新革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1份、银行转款凭证1张、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张,计20万元;刘维明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1份、银行转款凭证影印件2张(计20万元)、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张;路某银行转款凭证1张、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张(5万元);倪某银行转款凭证5张(计17万元)、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4张;王某5身份证、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1份、银行转款凭证3张(计10万元)、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张(6万);王某6身份证、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3份、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3张(计63万元);孙某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1份、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张(2万元);陈某身份证和转款凭条1张(计10万元);周某2转款凭条1张、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张(3万元);3、临西县公安局制作的丁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4、丁树国吸收存款业绩单;5、丁树国个人与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11份、附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专用收据(计115万元)、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15张(计171万元);6、公安机关查询取得的丁树国个人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单、个人业务凭证(填单);7、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帅府园油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宣传彩页;8、犯罪嫌疑人王自坤供述,是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妙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庙乐茶叶有限公司、北京南国天香油茶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江西帅府园油茶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总裁。2015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其以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妙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2013年春节后在邢台设立这两家公司的分公司,安排人负责邢台吸收存款到2014年11月份。其在邢台分公司和丁树国见过几次。于建新20**年4月28日授权丁树国负责临西地区的客户融资授权书能够证明丁树国是公司的业务员。分公司员工工资是底薪加提成,提成是他们吸收存款的3%到20%不等,其通过银行转账通支付。收到客户存款后,给客户开具文字证明、合同(理财协议)和收据。2014年8月份开始,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返款;9、被害人周某1陈述,通过任玉涛知道丁树国这里存款利息高,还在临西县城“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看到公司内悬挂着邢台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2014年3月,其向丁树国名下存款共计110万元,丁树国还让其向王自坤名下存款190万元。其间加上转存共存款15次,得到利息六十多万。有向丁树国和王自坤的汇款凭证和他们给开具的北京妙有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和一部分合同。到期后丁树国、王自坤不还款,打他们手机也联系不通;10、被害人王某1陈述,和任玉涛是夫妻关系。在高息诱惑下,第一次通过丁树国向王自坤存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2万元已收回。后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丁树国向王自坤存款四笔共计30万元,得到利息2.8万元。以丈夫任玉涛的名义通过丁树国向王自坤存款四笔共计51万元,得到利息5.9万元。到期后找丁树国要本息,他推脱,后来就找不到了;11、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4年6月11日向丁树国那里存款,给他汇了10万元,得到利息1.5万元。2014年9月4日按丁树国提供的王自坤的账号汇了20万元。丁树国给了一张北京妙有公司的专用收据。存款到期后丁树国没有给钱,他光让等等,后来就找不到他了;12、被害人王某2陈述,其听说丁树国开的公司存钱给的利息非常高。高某给了其一个王自坤的农行账号。其就汇过去1万元试试。结果三个月利息1500元和本金都返还了。其后,经高某介绍,向王自坤的账号汇款三笔共计11万元。到期后只得利息0.96万元,他们没有支付本金;13、被害人薛某陈述,高某说他战友丁树国办了一家投资公司,给高利息。2014年6月和9月,其分两次用妻子马庆梅的银行卡向高某提供的王自坤银行账号汇款共计10万元。到期后他们没有支付本金。第一次汇的3万元返还利息3900元。2014年10月份,丁树国带队,其和临西、邢台的50人左右,到江西考察投资去向,去了“帅府园”生产茶油的车间和种植基地;14、被害人高某陈述,和丁树国是同学、战友。2013年5月到2014年9月开办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办事处。丁树国是这两个公司的代理人、负责人,找其帮着他融资,就是吸收存款然后再返还利息。6月份,带着其还有两个同学到江西省兴国县考察,参观了山茶树的种植基地和山茶油的生产基地以及江西帅府园股份有限公司。说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吸收的存款就投资到这些地方了。考察回来后其就替丁树国在临西拉存款。丁树国按存款额的百分之二给提成。其拿了三万多元的提成。也往丁树国的公司汇款5万元,向王自坤汇款23万元。这28万有丁树国他老家大哥的6万元,其存款利息3.3万元,帮丁树国吸收存款提成1.9万元和自己的本金16.8万元。帮丁树国一共吸收:路某5万、倪某12万、陈某10万、周某23万、王某333万、马庆梅3万,共66万。其女儿高秋菊2013年12月9日向王自坤账户汇款2万元,存期半年。只给了两个月利息1200元,至今未给本金。和刘某1负责临西公司后吸收马庆梅的7万、刘新革的20万、王某3的13万。丁树国说给lO%的提成。但没有给。听刘某1说丁树国向他的账户转过款,主要是退存款到期的客户倪某和王某3,还有临西公司租房等的费用;15、被害人王某3证明,受高息诱惑,经高某介绍,向丁树国提供的王自坤的账号汇款47万。第一次1万本金及利息1500元已还清。剩余分四次存的46万元,到期后没有支付本金,得到利息4.16万元。2014年10月份,丁树国带领其和临西的几个存款户到江西考察投资去向,去了“帅府园、仰山”生产植物油的厂子。回来后再找不到丁树国了;16、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3年6月份,通过同事高某认识了丁树国。丁树国说他那里存款利息高。其就先存5万元试试。月息5分,存期3个月,按月付息共7500元,到期后本金返还。之后其以本人和妻子郭某1的名义在丁树国处存款,共得利息119000元。其两笔5万元用现金汇到王自坤账户,10万元使用银行卡转到王自坤账户。其妻子郭某1的10万元是其分两次转到丁树国账户。2014年8月初,其和高某一起去邢台找丁树国询问存款去向。丁树国说公司正准备上市,我们又是战友,不能叫临西老乡上当,让其和高某负责临西的业务。其对他说让我们负责临西业务必须证照齐全。他说没问题要什么证咱就给什么证。回来后,其2014年8月25日就在临西县商贸城找到了两间门面房开始挂牌经营。丁树国给了其一份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委托书,让宣传销售茶油和为公司融些资金。其接手后,茶油没有销售出去,2014年9月10日吸收侄子刘新革的20万元给北京公司账户汇过去了。没有帮助丁树国吸收其他的存款,也未在丁树国处领取提成;17、被害人郭某1陈述,看丈夫刘某1在北京隆泰公司有几笔存款收益不错,就于2014年5月20日将10万元交给他存到隆泰公司。得到四个月利息2万元,本金没有支付;18、被害人路某陈述,2013年8月,向高某提供的王自坤账户汇款2万元,六个月返了利息6000元,本金也返还了。2014年4月1日还汇款5万元,得到返还利息8500元,没有返还剩余的本息;19、被害人倪某陈述,向高某提供的王自坤账户汇款五笔共17万元,得到返还利息3.9万,本金没有退回;20、被害人陈某陈述,2014年4月16日,经高某介绍,用女儿江炜的名字向王自坤账户汇款10万元。有汇款凭证。得了五个月的利息2万元。到期后,没有返还本金,投资合同被高某拿走;21、被害人周某2陈述,2014年6月18日,其按照高某给的账号汇款3万元。得到二个月利息1800元。北京妙有公司给了收据;22、被害人郭某2陈述,大约2014年4月份,其把1万元交给李某1,让他帮着办理了在丁树国处的存款。应该是丈夫黄福山的名字。没有给开任何手续。得到五个月利息2000元,本金没退;23、被害人丁某1陈述,投了3万元交给丁树国。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五个月利息6000元,本金没退;24、被害人丁某2陈述,共交给丁树国6万元,其中3万元是其儿子丁长全的。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五个月利息1.2万元,本金没退;25、被害人徐某1陈述,向北京妙有公司投资1万元,应该是其丈夫李朝辉的名字。钱给了丁树国,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五个月利息2000元,本金没退;26、被害人王某4陈述,听说丁树国那里存款利息高,其就将2.5万元交给丁某5让他帮忙给存上。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大约得到四个月利息4000元,本金没退;27、被害人丁某3陈述,丁树国回家来说北京隆泰公司存款5分利息。其就在2014年3月20日和丁某8、丁某6共同存款8万元(其个人2万元)。这2万元到期后又转存,得到利息3600元。6月9日存了4万元,得到两个月利息2400元。6月18日和丁某9、丁某8、丁风明(小五)一起存款11万元,其个人存的1万元得到利息600元。均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其这7万元本金无法取回;28、被害人郝某(代六家属)陈述,2014年,其把1万元交给丁树国,没给开任何手续。得到五个月利息2000元,本金没退;29、被害人李某1陈述,见村里有人往丁树国那里存钱,就准备了5万元,和丁某5一起到丁树国办公的地方。丁树国不在,他打电话让找老高。老高帮着把钱汇出去的。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五个月利息1万元,本金没有退;30、被害人丁某4陈述,向北京妙有公司投了4万元,钱给了丁树国,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8000元利息,本金没退;31、被害人黄某陈述,向北京妙有公司投资1万元,是其丈夫王风祥的名字存的。钱给了丁某5代办,丁树国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五个月利息2000元,本金没退回来;32、被害人徐某2陈述,以儿子丁皇海的名字向北京妙有公司投资2万元。钱给了丁树国,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五个月利息4000元,本金没退。丁风贵是其丈夫,没有投钱;33、被害人李某2陈述,以丈夫丁树青的名字投了4.5万,让丁某5交给丁树国。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得到五个月利息9000元,本金没退回来;34、被害人丁某5陈述,其自己通过丁树国向妙有公司投了4万元,儿子丁风军的2万元也是以其的名字存的。现金交给了丁树国。没有开任何文字性证明。一共得到10400元利息,本金没退回来。帮着丁树国吸收王风祥1万、丁风贵(家属)2万、王某42.5万、黄福山1万,计6.5万元。丁树国给其提成1300元;35、被害人张某2陈述,通过邻居丁树芳介绍,其交给丁树国2万元,没给开任何手续。见利息正常支付,又凑了5万元,按照丁树国给的银行账号汇过去,也没给手续。都是以丈夫郑士江(现已去世)的名字存的。两笔存款一共得到3100元利息,本金没退;36、被害人杨某陈述,2014年4月4日,其准备了6万元钱和丁树芳一起把钱直接交到丁树国手里,没有给开任何手续。存款到期后没有退还本金,就给了三个月利息7200元;37、被害人丁某6陈述,2014年春天,丁树国回老家对其说他在县城开了隆泰投资公司,存钱利息高。因为是自家兄弟,其准备了1万元给丁树国提供的账号汇过去。他就按月给其利息,三个月是1500元。到期后取出来本金,感觉可以,1月20日就和丁某3、丁某8凑了8万元(丁某32万元,丁某83万元),把款汇出去,汇款小票给了丁树国。5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这8万元得到利息2.56万元,其按比例和丁某3和丁某8分了。4月1日,自己又存了3万元,给了其3300元利息。4月23日,丁树国说他去邢台干了,又垫钱给其存了5万元。后来其分两次还给丁树国5万元。这5万元存款给了利息3000元;38、被害人丁某7陈述,2014年5月左右,叔伯大爷丁树国到其门市上说到他那里存款利息高。其就和姐姐丁丽丽凑了11万元(其个人6万元)交到丁树国手里。后来给了其两个月的利息6600元,其按存款比例和姐姐分了。本金没有退还;39、被害人丁某8陈述,向北京隆泰公司存过三笔款。第一次2013年5月10日跟丁某3一起去的。其存了1万元,5分利息,经过11个月转存,收到利息5500元。2014年4月20号,把本金从丁树国手中取出来,凑成3万元,和丁某3、丁某6一起通过丁树国存了8万元。存期六个月,利息4分,其四个月获利4800元。之后本金利息都没有返还。2014年6月18日,当时见可以按时拿利息,就与丁某3、丁某9、丁风明共同凑了11万元。丁树国电话委托其弟媳打给了北京王自坤。这次利息3分,存期六个月。一共给了其两个月利息1200元,之后本金利息都没有给。丁风明叫小五,是其叔伯弟弟,他一家都外出打工。他存的那5万元,利率和存期和其一样,也是给了两个月利息,3000元。本金利息都没有退回;40、被害人丁某9陈述,2016年6月18日,其与丁某8、丁风明、丁某3一起去存的款。其个人存了3万元,得了两个月利息1800元。之后本金利息都无法支取。41、被害人刘某2陈述,妗子丁树玲说往她哥哥丁树国那里存钱利息高,有些存钱的人已经得到利息和返还本金了。2014年3月12日,其就和妗子丁树玲一起到临西农业银行给王自坤的账户汇款。其汇了6万元,妗子丁树玲以她丈夫韩登喜的名字汇了15万元。其把汇款小票给了丁树玲。三个月给了其9000元利息。到期后没有支取,转存三个月又得到利息9000元。9月12日到期已经支不出来了。韩登喜的存款期限和利率和其都是一样的,得到利息应该是4.5万元;42、被害人邢某陈述,2014年4月16日,经别人介绍,其把2万元汇给丁树国提供的王自坤账户。只给了其五个月利息4000元,没有退本金;43、被害人刘维明自述材料:2014年2月13日和3月15日,各向隆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坤账户汇款10万元。经过到期转存,总共得到利息5.7万元,本金没有退回;44、被害人刘新革自述材料:经向叔叔刘某1了解,刘某1向老丁要了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账号,2014年9月10日通过银行汇款20万元。10月打回4000元利息。其后本金和利息都没再打过;45、被害人王某5陈述,其舅舅丁树国介绍向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存钱。其分四次一共向王自坤银行账户存了16万元。其中第四次是以父亲王俊生的名义存了6万元。第一次的3万元到期后结清了,给了利息9000元。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存款到期后没有给本金,利息给了2.5万元。有存款银行回单、妙有公司收据和投资理财协议;46、被害人王某6陈述,通过王俊生介绍,向北京妙有公司的王自坤账户存款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7月3日通过邯郸银行汇款27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7月14日通过邯郸银行汇款16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7月23日通过手机银行汇款20万元。以上三次存期都是半年,年化收益48%。王俊生每次都给其一份投资理财协议和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专用收据。这三笔本金都没有给其。每次存款妙有公司打给其两个月的利息;47、被害人孙某陈述,通过别人介绍给丁树国提供的王自坤账户汇款2万元。丁树国给了其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和专用收据。其共得利息4000元,本金没有退回;48、被告人丁树国供述,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开办了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驻临西办事处,面向社会帮助该公司吸收存款。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使用总公司的证件。北京隆泰总公司董事长是王自坤,他还是北京妙有基金公司的老总。2013年5月前吸收的客户存款月息是5分,封闭期3个月。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吸收的客户存款月息是4分,封闭期4到6个月。2014年4、5月份吸收的客户存款月息是2.5分,执行1个月后按3分利息,封闭期4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不等。2014年6月吸收的客户存款月息是4分,执行到8月。2014年9月给了1个月的1分利息,再往后就没有再支付利息。其在临西的经营方式是向客户宣传总公司的组成架构、投资方向、投资项目、发放宣传资料。上线邢台分公司于建新按照其吸收客户投资的半年封闭期给其10%的提成。共得到提成约300多万元。其中200万元左右自己投进去了,接单其名下临西小额储户的到期存款约70万元。扣除其每个月应销售公司的山茶油、茶叶款共20万元左右。花25万元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给高某和刘某1提成一部分。邢台分公司还欠其116万元提成。其给下线高某、杨增荣的费用,开始是固定工资。后来按他们找的客户给3%至4%的提成。直接给的高某现金。2014年5月份离开临西去帮助于建新管理邢台分公司,把临西的业务交给高某、刘某1。给他们从邢台分公司弄来的牌子、宣传资料、样品油和公司生产的一些产品。之后的业绩提成都直接给他们。经查看业绩单,周某1大约有300万元没有从公司退出来;任玉涛夫妇大约有80万元没有退出来;张某1存了两笔共30元;高某分七次存的28万;高某女儿高秋菊的2万元;刘某1妻子郭某110万;另外还有刘维明、路某、倪某、王某3、王某2、马庆梅等。具体存款数额以他们各自的汇款凭证和单据为准。还有临西县姚楼村70万左右,都是丁某5帮忙存的。他们手里有的有单据,有的单据在邢台分公司;49、2015年12月4日扣押笔录,扣押丁树国黑色大众汽车一辆。车辆照片及车辆登记证;50、被告人丁树国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树国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临西县为王自坤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退还。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被告人丁树国以王自坤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组织该公司在临西县的融资行为,按照吸收他人存款的数额从北京隆泰、妙有两公司获取提成。其辩护人属于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业绩单显示该案多名被害人2014年9、10月份的存款业绩仍归属于丁树国。丁树国也供述由其向刘某1、高某支付业绩提成。其辩护人关于2014年9月1日以后的存款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周某1陈述向北京的王自坤汇款190万元,向丁树国转款110万元,用该款先后转存获利。至案发时,周某1提交给公安机关的隆泰公司专用收据仍为300万元。应认定该数额为周某1的实际出资。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定周某1存款数额过高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树国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深表悔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树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树国就非法吸收的资金657.49万元向被害人周延东、任玉涛等(名单附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书斌审判员 侯继会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龙珠附:退还资金名单1、周延东236.1万元2、任玉涛43.1万元3、王斌27.2万元4、张玉忠28.3万元5、王秋莲41.69万元6、王树兰9.89万元7、马庆梅9.61万元8、高西霞21.14万元9、高秋菊1.52万元10、刘其鹏5.1万元11、郭玉芝8万元12、刘新革19.6万元13、刘维明14.3万元14、路秀芝3.55万元15、倪秀芳13.1万元16、江炜8万元17、周艳芳2.82万元18、刘福4.2万元19、韩登喜10.5万元20、邢希孔1.6万元21、王超9.6万元22、王根岭57.96万元23、孙振荣1.6万元24、黄福山0.8万元25、丁风立2.4万元26、丁树华2.4万元27、丁长全2.4万元28、李朝辉0.8万元29、王友山2.1万元30、丁夫银6.34万元31、郝秀梅0.8万元32、李福荣4万元33、丁风国3.2万元34、王风祥0.8万元35、丁皇海1.6万元36、丁树青3.6万元37、丁树春(含丁风军)4.83万元38、张俊芬(郑士江)6.69万元39、杨玉平5.28万元40、丁树长9.26万元41、丁风雨5.64万元42、丁丽丽4.7万元43、丁风江3.85万元44、丁风明4.7万元45、丁皇福2.82万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