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行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才长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才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终628号上诉人刘才长,男,汉族,1940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刘才长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行初79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才长称,2005年3月17日宣布房屋拆迁,户主刘才长一家六人却按二人拆迁安置补偿不符合拆迁政策,上诉人多方上访无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才长因拆迁安置补偿起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的诉请为:一、判令被起诉人青羊区文家街道办将拆迁协议书写成的2人恢复到6人;二、判令被起诉人赔偿抢夺起诉人房屋产生的损失;三、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全家六口人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四、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上诉人刘才长在起诉状中的称述,刘才长已得到补偿安置,认为其四个子女未按村民按照补偿政策安置遂提起诉讼,上诉人刘才长起诉时提交的《拆迁及过渡协议书、《居民所需户型意向书》和《答复意见》亦证实上诉人刘长才已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其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刘才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