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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陈国宝与周天智、刘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普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宝,周天智,刘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5803号原告:陈国宝,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天智,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蓝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博军,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陈国宝与被告周天智、刘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宋宗俊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