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西强与达钢钢、达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西强,达钢钢,达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837号申请人赵西强,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达钢钢,男,生于1990年3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达凯,男,生于1967年8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赵西强与被执行人达钢钢、达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692号调解书,该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达钢钢、达凯于2016年7月13日前共同一次性赔偿原告赵西强各项损失4017元。现申请案款40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4017元履行清结,现该调解书所确实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民初69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