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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伟昌机械有限公司、明毅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伟昌机械有限公司,明毅斌,胡跃辉,明秀娜,胡港龙,明秀华,施玉珍,叶锦芳,许树立,李金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8354Y。负责人:黄金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工行漳州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工行漳州分行职员。被告:漳州伟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昌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工业区北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359526-7。法定代表人:明毅斌,执行董事。被告:明毅斌,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胡跃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明秀娜,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胡港龙,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明秀华,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施玉珍,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叶锦芳,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许树立,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金雨,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工行漳州分行与被告伟昌公司、明毅斌、胡跃辉、明秀娜、胡港龙、明秀华、施玉珍、叶锦芳、许树立、李金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工行漳州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伟昌公司已经偿还了原告大部分贷款本息,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在伟昌公司归还大部分贷款后,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彩审 判 员  张海泉代理审判员  卢津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