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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5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卢义与王应勇、广州厨卫王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58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义,广州厨卫王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应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842号原告:卢义。被告:广州厨卫王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应全。被告:王应勇。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义诉被告广州厨卫王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应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卢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卢义负担。审 判 长  陆亮亮人民陪审员  陈礼荣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