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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萝圣云与固镇县旭东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萝圣云,固镇县旭东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1686号原告:萝圣云,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固镇县旭东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东风南路。法定代表人:仇晋进。原告萝圣云与被告固镇县旭东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萝圣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萝圣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旭东公司退还购买摊位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旭东公司预售振亚华府菜场摊位,我为购买摊位交了10000元认筹金。后旭东公司称县委规定不许销售,导致我未能买成摊位。旭东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3日萝圣云为购买旭东公司预售的本县振亚华府菜场摊位向旭东公司支付了10000元认筹金。菜场建好后,因旭东公司无权出售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买卖合同。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萝圣云的陈述、旭东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且旭东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答辩质证,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但萝圣云仅要求旭东公司返还其认筹金,并未要求旭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要求虽然基于其与旭东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因最终合同不能订立而发生的纠纷,但该纠纷的发生并非因为旭东公司存在缔约过失,故本案的案由应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萝圣云付给旭东公司的认筹金是准备与旭东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支出的费用。认筹金的支付,表明双方形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后因旭东公司无权处分其预售的摊位,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合同,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综上所述,对萝圣云要求旭东公司返还10000元摊认筹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固镇县旭东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萝圣云摊位认筹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固镇县旭东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