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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刑初367号自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已经履行判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田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