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桂珍与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石峰区钢厂制氧车间。经营者胡桂珍,女,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爱国五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3031955********。被执行人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革新大道南。法定代表人吴岚,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勋,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