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晓梅与被执行人刘和青、汪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梅,刘和青,汪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梅,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和青,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汪润,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朱晓梅与刘和青、汪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