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6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勋哲、王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哲,王红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296号之一申请人李勋哲,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王红艳,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人李勋哲与被申请人王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勋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红艳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新天地二期23号楼23-3-4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担保人李良奇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27号楼27-3-23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良奇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27号楼27-3-23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