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绍中与冯春梅,张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中,张如斌,冯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15号原告:周绍中,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如斌,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冯春梅,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绍中与被告张如斌、冯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绍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绍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周绍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志代理审判员 孙 望人民陪审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代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