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绍中与冯春梅,张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中,张如斌,冯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15号原告:周绍中,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如斌,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冯春梅,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绍中与被告张如斌、冯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绍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绍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周绍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志代理审判员 孙 望人民陪审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代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