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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雷志坚与黄峻、成娟、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坚,黄峻,成娟,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坚,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峻,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个体户,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成娟,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个体户,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张文斌,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个体户,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雷志坚与黄峻、成娟、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峻、成娟、张文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