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4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影进,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6)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影进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影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张影进在柳州市柳南区火车站广场快9路公交站台处,扒窃了被害人陈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一台白色步步高牌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本院另查明,公安人员根据监控,于2016年7月28日将张影进抓获归案。张影进将窃得的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影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影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影进犯盗窃罪成立。张影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影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影进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五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鸿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冬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