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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麦收与蔡金章、赵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麦收,蔡金章,赵伐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429号原告李麦收,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金章,男,汉族,农民。被告赵伐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麦收与被告蔡金章、赵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麦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麦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麦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麦收负担。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