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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铧、刘岩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铧,刘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李柱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铧,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延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岩松,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在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铧、刘岩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012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铧、刘岩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铧、刘岩松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