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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9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崔瑞友与姜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瑞友,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40-2号申请执行人崔瑞友,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军,农村居民。申请人崔瑞友与被执行人姜军债权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