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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与叶荣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叶荣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265号原告: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华阳文锦园内鸡鸣东路288号1楼2单元,;法定代表人:于桂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农喜,该公司员工。被告:叶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兰。原告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荣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