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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联发纸箱厂与王云飞、杨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飞,温岭市联发纸箱厂,杨雪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飞,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联发纸箱厂。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石牌桥村村部北面50米。法定代表人:吕新世,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珍,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荣,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上诉人王云飞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联发纸箱厂,杨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飞以其与被上诉人温岭市联发纸箱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云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6元,由上诉人王云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