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联发纸箱厂与王云飞、杨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飞,温岭市联发纸箱厂,杨雪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飞,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联发纸箱厂。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石牌桥村村部北面50米。法定代表人:吕新世,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珍,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荣,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上诉人王云飞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联发纸箱厂,杨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飞以其与被上诉人温岭市联发纸箱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云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6元,由上诉人王云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