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海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平,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大连成山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2时29分许,被告人李海平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大连-沈阳)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速372公里附近时,被接到110指令出现场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海平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当日5时4分,在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备检。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海平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191.3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值凭证、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91.38mg/100ml,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海平系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