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2016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42号第1项行政处罚:将非法占用的166.5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雷埠乡李店居委会丘塘组村民组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上述事项没有可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汪流生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储晓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