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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柳坤与海口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坤,海口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柳坤,男。被执行人:海口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坤与被执行人海口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海口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此,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海口缤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ysbruwfvhkd7zyonpu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吴秀菊审 判 员 杨少球审 判 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