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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凯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刑终7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凯,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任中共随州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长兼党组书记,住随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决刑期已满于2016年6月10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东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凯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鄂13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邓凯不服,提出上诉,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凯及其辩护人高东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陈赤锋审判员 胡明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