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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357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牛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管霞、刘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牛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于2014年0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巍人民陪审员  管霞人民陪审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贾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