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行审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31行审373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城平光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平山县平山镇中贾壁村。法定代表人:刘习军。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其决定处罚主文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习文审判员 焦国才审判员 张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