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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卫肖、何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卫肖,何志锋,潘玉玲,吴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806号申请执行人冯卫肖,女,汉族,1947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志锋,男,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潘玉玲,女,汉族,成年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居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吴国森,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卫肖与被执行人何志锋、潘玉玲、吴国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05)南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志锋、吴国森的所有收入(包括农村集体分红款、征地款等一切可支配收入)170120.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钻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达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