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仁水、金春华与莫惠宏、谭贵阶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水,金春华,莫惠宏,谭贵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820号原告:李仁水,男,1948年5月4日出生。原告:金春华,女,1952年3月8日出生(系李仁水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良,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河,女,1986年7月9日出生(系原告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莫惠宏(又名莫卫红),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谭贵阶,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系莫惠宏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奇,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仁水、金春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莫惠宏、谭贵阶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仁水、金春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水、金春华撤回对被告莫惠宏、谭贵阶的起诉,系原告李仁水、金春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仁水、金春华撤回对被告莫惠宏、谭贵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龙永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汤 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