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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7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663号原告:李国富,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富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李国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