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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万小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小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183号罪犯万小兵,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8经本院裁定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万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万小兵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该犯有前科,又系累犯,且近两年内消费较高等因素,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胡明华审 判 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