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执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谌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谌杰峰,姚秀枝,宋佳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105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69号。被申请人谌杰峰,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姚秀枝,女,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宋佳玮,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谌杰峰、姚秀枝、宋佳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谌杰峰、姚秀枝、宋佳玮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谌杰峰、姚秀枝、宋佳玮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简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