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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德利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利,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利。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利于2015年1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提供多处房产供申请人选择,但申请人拒不接受被执行人提供的房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