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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委赔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文斌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6)兵委赔监1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王文斌,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立新棉纺厂驻广东省佛山市销售站销售员兼会计,现已下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清,第一师十一团学校退休老师。赔偿义务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徐冬梅,该院院长。申诉人王文斌不服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赔他字第01号决定书,以残疾赔偿金未予赔偿,原单位工资被扣发、差旅费、建房集资款没有退还、查封的股票损失没有计算、精神抚慰金未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对劳动教养没有作出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二、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