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更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魏田田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田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517号罪犯魏田田,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田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1月2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平均成绩90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铆装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8.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田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