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6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云全与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全,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6民初51号原告:胡云全,男,汉族,农民,1963年03月12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银对,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B幢9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全诉被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全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4.0减半收取1947元。审 判 长 :巴久伟姑审 判 员 :吉史刘牛人民陪审员 :阿海哈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马阿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