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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锦、严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锦,严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619号。法定代表人万浩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学,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秀锦,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严光明,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秀锦、严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83307元,执行费人民币5650元,合计人民币388957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电子商务、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于2016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进行了限制。现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5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佳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