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衣丙珍与杨宽福、东丰县方达物流有限公司兴隆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丙珍,杨宽福,东丰县方达物流有限公司兴隆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衣丙珍,女。委托代理人崔泽军。被执行人杨宽福。被执行人东丰县方达物流有限公司兴隆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东丰县方达物流有限公司兴隆街分公司。衣丙珍与杨宽福、东丰县方达物流有限公司兴隆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2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宽福、东丰县方达物流有限公司兴隆街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衣丙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宽福、东丰县方达物流有限公司兴隆街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衣丙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