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与李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李国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格汇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克荣,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国辉,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峰格汇公司与被告李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峰格汇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26元,减半收取计4713元。审 判 长 李广军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二0—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