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全发与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443号杨全发:你因诉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行终字第79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对非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1997年4月14日,你于2015年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驳回你的起诉正确。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