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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孔令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亮、李良、陈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欣,王东亮,李良,陈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欣,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王东亮,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良,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陈二飞,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孔令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亮、李良、陈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8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