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孔令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亮、李良、陈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欣,王东亮,李良,陈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欣,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王东亮,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良,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陈二飞,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孔令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亮、李良、陈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8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