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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韦孝香、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孝香,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韦孝香,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医院宿舍2号楼4-302室。被执行人:许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医院宿舍2号楼1-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孝香与被执行人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雪娥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少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