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执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丽丽、赵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丽丽,赵卫东,乔学军,赵凯凯,郑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第61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中路。负责人:都军霞。被执行人薛丽丽,女,汉族,1983年1月6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赵卫东,男,汉族,1967年2月5日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乔学军,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赵凯凯,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修武县。被执行人郑新年,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薛丽丽、赵卫东、乔学军、赵凯凯、郑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汽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