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得亮与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亮,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770号原告:王得亮,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临海童街道办事处后楼。法定代表人:刘二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亮与被告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313元,由原告王得亮负担。审 判 长 姚多连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孙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