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建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被害人周某在金华市区新狮街道骆家塘街50号303室的暂住房玩,趁被害人周某去卫生间洗衣服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放在房间内桌上的一只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在该手机上登录被害人周某的支付宝账户,修改支付宝密码,使用被害人周某的支付宝消费人民币3805.7元给自己充值4000Q币。之后陈某甲又到网吧将该手机刷机,换上自己的手机卡由自己使用。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2669元。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金华广福医院门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涉案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周某。2016年5月16日,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代为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